
【行業新聞】《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下月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的監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設施的抗災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運行安全,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市政公用設施抗災設防管理規定》,要求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防災要求,制定、修訂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將市政公用設施的抗災設防要求和先進、適用、成熟的技術措施納入工程建設標準。鼓勵采用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的先進技術方法和材料設備,進行市政公用設施的抗災設計與施工。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進行改造、改建,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按照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依法進行抗震加固設計與施工;未進行改造、改建或者加固前,應當限制使用。 根據《規定》,對抗震設防區的下列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組織專家進行抗震專項論證:屬于《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特殊設防類、重點設防類的市政公用設施;結構復雜或者采用隔震減震措施的大型城鎮橋梁和城市軌道交通橋梁,直接作為地面建筑或者橋梁基礎以及處于可能液化或者軟粘土層的隧道;超過一萬平方米的地下停車場等地下工程設施;震后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共同溝工程、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超出現行工程建設標準適用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 針對城鄉規劃中的市政公用設施專項規劃,《規定》明確了快速路、主干道以及對抗災救災有重要影響的道路應當與周邊建筑和設施設置足夠的間距,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城市軌道交通應當符合發生災害時能盡快疏散人群和救災的要求;排水設施應當充分考慮下沉式立交橋下、地下工程和其他低洼地段的排水要求,防止次生洪澇災害。 |